我國刑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是否“從輕或減輕”處罰,關鍵在於老年人犯罪時的主觀心理態度是“故意”還是“過失”。如果是“故意”,可以從輕,也可以不從輕,法官可以自由決定。如果是“過失”,那麽就必須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同時,對年滿75周歲,但情節特別惡劣,致人死亡的老年人,不應適用死刑。如果沒有刑事案件,屬於壹般治安案件。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70周歲以上老年人,不執行行政拘留,但仍適用警告、罰款。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要是犯罪,就要追究刑事責任,就會受到懲罰。但由於具體情況不同,對當事人的定罪量刑會有所不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幹意見》的規定,應當充分考慮老年人犯罪的動機、目的、情節、後果和悔罪表現,結合其人身危險性和重新犯罪的可能性,酌情從輕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之壹已滿七十五周歲負刑事責任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