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法在本質上是客觀規律,法以客觀規律為基礎,是宇宙、自然、事物、人的本質,是“理性”的反映。馬克思曾經說過:“公民個人對法律的服從,就是對自己理性的服從,也就是對人類理性的自然法則的服從。”法律的功能和目的是實現公意和正義。理性、公意、公平不就是文明的體現嗎?自古以來,公平正義都是通過法律來實現的。無論是在普通法時代,還是在成文法時代,法律都是為了維護社會意誌,穩定社會秩序。正是法律的這種約束,導致了社會文明的進步和發展。
最後,所謂法律法規,應該是法律法規的總稱,廣義的法律不僅包括國家權力機關制定並認可的、由國家強制力保障的行為規範,還包括社會規範,即習慣法。習慣法的最早出現是社會文明的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