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內容:
家庭保護:
(1)父母應對未成年人履行監護和撫養義務。
尊重、教育、引導未成年人。
③不得虐待、遺棄、歧視未成年人。
④在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不得輟學等。
學校保護:
(1)全面落實國家教育政策,保障未成年人全面發展。
②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
③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權,不隨意開除未成年學生。
④在學校活動中保護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社會保護:
社會保護包括社會和文化保護、勞動保護以及保護未成年人的教育權、財產權和人身權利。
司法保護:
(1)設立少年法庭,不公開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②貫徹教育、說服、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3)保護繼承權和監護權等。
④做好刑滿釋放未成年人的安置工作。
僅以基本內容來判斷四大特殊保護是不夠的。
介紹以下方法:
判斷方法:
這四種特殊保護的判斷有時是有爭議的。壹般我們可以根據材料來區分直接保護未成年人的行為人。如果是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發生在家庭,對應家庭保護;如果是學校或者老師,發生在學校,對應學校保護;如果訴訟主體是司法機關,則應通過司法活動對未成年人本身給予特殊保護(註意未成年人本身),對應司法保護。
但有時候法律應該是優先的,不能想當然。
註意:
公安機關采取行動清理黑網吧是社會保護。
法官、司法局對學生進行法制教育講座,屬於社會保護。
以上內容基於參考書,權威可信。請隨意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