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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監理過程中,監理單位的權利和責任是什麽?

監理單位應根據建設單位在監理合同中授予的權力行使職責,公正獨立地開展監理工作(1),不得擅自變更設計,但可提出修改建議,設計單位應及時研究答復。如被采納並產生效益,應按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如果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要變更設計,需要通過監理單位向計劃外單位提出。制汁機在施工中如發現有不符合設計的行為,應及時向監理單位提出,監理單位應予以處理?如果處理不及時,影響工程質量,

監理單位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2)總承包商在施工過程中應接受監理單位的監督檢查,並提供工作便利;監理單位應為施工創造條件,按時按計劃做好監理工作。凡事未先交代,未按時完成監理的,視為已得到監理單位認可。

分包商的所有簽證審批事宜應通過總承包商提交給監理單位。

(3)建設單位或設計單位與施工單位在工程合同執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總監理工程師進行調解。在收到調解通知後2U日內,將處理意見書面通知爭議雙方。如壹方不同意總工程師的調解意見,可在15天內要求政府主管監督部門進行協調。如仍有不同意見,可向經濟合同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4)因監理單位失職或錯誤決策指導造成損失的,由監理單位承擔經濟責任並賠償損失。最高賠償額為監理項目的總監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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