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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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預備黨員的預備期為壹年。黨組織要認真教育和檢查黨員的準備工作。預備黨員的義務與正式黨員相同。預備黨員的權利與正式黨員相同,只是沒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黨員預備期滿後,黨支部應及時討論他能否成為正式黨員。認真履行黨員義務,具備黨員條件的,應當按期轉為正式黨員;需要繼續考察教育的,可以延長預備期,但不超過壹年;不履行黨員義務,不符合黨員條件的,取消預備黨員資格。預備黨員轉為正式黨員,或延長預備期,或取消預備黨員資格,應經支部會議討論通過,並經上級黨組織批準。預備黨員的預備期,從黨支部會議批準他預備黨員之日起計算。黨員的黨齡從預備期滿成為正式黨員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條企業、農村、機關、學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區、社會團體、解放軍連隊等基層單位,凡有三名以上正式黨員的,都應建立黨的基層組織。黨的基層組織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經上級黨組織批準,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和支部委員會。基層委員會由黨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總支部委員會和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黨員候選人應廣泛征求黨員和群眾的意見。
第三十壹條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和支部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至五年。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的書記、副書記,選舉產生後,須報上級黨組織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