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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破壞綠化帶的法律規定

關於破壞綠化帶的法律規定如下:

根據《城市綠化條例》(國務院令第100號)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綠化規劃用地性質或者破壞綠化規劃用地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

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地;被占用的城市綠地應當限期歸還。

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必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城市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

砍伐城市樹木,必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補植樹木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擴展數據:

根據《城市綠化條例》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責令停止侵害,可以並處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損壞城市樹木花草;

(二)擅自砍伐城市樹木;

(三)砍伐、擅自遷移古樹名木或者因養護不善造成古樹名木損壞、死亡的;

(四)損壞城市綠化設施。

第二十七條?未經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歸還,恢復原狀,可以並處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常德市鼎城區住建局-2017修訂版城市綠化條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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