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公民和組織應當履行下列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
(壹)遵守憲法、法律和國家安全法規的有關規定;
(二)及時舉報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線索的;
(三)如實提供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已知證據;
(四)為國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協助的;
(五)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和有關軍事機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協助;
(六)保守已知的國家秘密;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任何個人或者組織不得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不得向危害國家安全的個人或者組織提供任何資助或者協助。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八十條* * *公民和組織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因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本人或者其近親屬人身安全受到威脅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請求保護。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采取保護措施。
第八十壹條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的公民和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賠償;造成人身傷亡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撫恤和優待。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