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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的概念和特征

效力不確定的民事行為的概念和特征(掌握)

所謂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也稱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是指民事行為雖已成立,但因不符合生效的相關要件,其效力能否發生尚未確定,需經權利人承認才能發生效力。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具有以下特征:

1.效力未定的合同是因意思表示不完全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而產生的。但不是因為不符合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這兩個要求,而是不符合當事人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要求。

2.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效力尚未確定,必須由其他行為確定。所謂其他行為,可以是第三人的同意、權利人的追認、更正某壹權利來源的行為。這使得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不同於無效民事行為。無效的民事行為自始就被確定為無效,不會因其他任何行為而重新發生效力,也不會因其他任何行為而被確認為無效。

3.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既有轉化為有效民事行為的可能,也有轉化為無效民事行為的可能。因此,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不同於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從成立時起就具有法律效力,但當事人有權撤銷,從而使其效力消失。

4.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經權利人認可後發生法律效力,成為有效的民事行為。這區別於無效民事行為,無效民事行為是絕對無效的。它也不同於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在權利人撤銷之前已經生效,但在權利人承認之前並未生效,而是處於效力未定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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