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辭去公職: (壹)在涉及國家秘密的特殊崗位任職或者在國家規定的保密期限內離開該崗位的;(二)重要公務尚未完成,本人必須繼續處理的;(三)正在接受審計或者紀律審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得辭去公職的其他情形。
如果不具備這些方面,請參照第五條,在公務員辭職中遵循以下程序: (壹)公務員向任免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公務員辭職申請表;(二)任免機關應當組織人事部門進行審核;(三)任免機關審批,作出是否辭去公職的答復,同意辭去公職的,應當同時免去其他職務;(四)任免機關將審批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務員所在單位和申請辭去公職的公務員,並將同意辭去公職的批復送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參照公務員辭職規定(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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