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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惡意透支?

信用卡欠款數額在5萬元以上,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認定為“惡意透支”,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法律分析

惡意透支的認定:(1)超過規定限額透支,即超過信用卡章程的規定或發卡行允許的透支額度。(2)超過規定期限透支,是指未在規定時間內歸還本息。壹般來說,信用卡惡意透支會在發卡行留下不良信用記錄,影響持卡人的個人信用。2.惡意透支數額的認定:“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尚未歸還且尚未歸還的款項,不包括發卡行收取的滯納金、復利等費用。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拒不歸還的行為。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也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實施信用卡詐騙,有下列情形之壹,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取的信用卡的;(二)使用無效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惡意透支。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拒不歸還的行為。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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