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禁止在室內公共場所吸煙。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置醒目的警示標誌和禁止吸煙標誌。室外公共場所設置的吸煙區不得設在行人必須經過的通道內。公共場所不得設置自動售煙機。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開展吸煙危害健康的宣傳,配備專(兼)職人員勸阻吸煙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並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沒有法律依據或者不遵循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