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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如何認定罵人?

第壹,確定罵人嚴重程度的標準如下:

1.同壹誹謗性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500次以上;

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3.兩年內因誹謗罪受到行政處罰,並誹謗他人的;

4.侮辱他人使其精神失常或導致受害人自殺,等等。

二、侮辱他人的行為有哪些?

1,暴力侮辱人。這裏所說的暴力只是指侮辱的手段。比如向人扔糞便,用墨水塗抹人,強迫人剪頭發,強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動作等等。,而不是傷害他們健康的暴力。如果行為人具有損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和行為,應以傷害罪論處;

2.言語侮辱,即以惡毒、刻薄的語言嘲諷、侮辱被害人,使其當眾出醜,令人無法忍受,如口頭傳播被害人的隱私、身體缺陷等;

3.侮辱文字是指利用海報、小字報、圖片、漫畫、信件、書籍等公開文字,泄露他人隱私,誹謗他人人格,損害他人名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壹)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公安機關刑事追究或者處罰的;

(四)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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