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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別人的名字有什麽錯?

冒用他人名義屬於民事侵權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詳情如下:

1,冒用他人名義侵犯我的名譽權、隱私權、姓名權,可以要求行為人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2.侵犯姓名權是指侵犯公民依法決定、使用或者變更的姓名,要求尊重姓名的壹種人格權;

3.如果發現,權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

冒用他人名義的具體侵權行為包括:

1,幹涉他人決定、使用或更改姓名;

2.盜用別人的名字。盜用他人姓氏、姓名,是指未經他人同意或者授權,以他人名義進行某種活動,以提高其社會地位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

3.用別人的名字。指冒用他人名義,冒充他人進行活動,以達到某種目的。

4.盜用和冒用姓名的區別在於,盜用主要是指盜用壹個人的姓名或名冊,不壹定是這個人本人的姓名。冒用就是冒用某人的名字,打這個人自己的名字。

綜上所述,盜用他人名義壹般不構成犯罪。但可能侵犯他人姓名權,被侵權人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依照規定決定、使用和變更自己的姓名,禁止幹涉、挪用和假冒。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壹十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和婚姻自主權。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第995條

侵害人格權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訴訟時效不適用於受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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