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根據公安部治安管理局規定,非機械弓箭器材(反曲弓、復合弓)不屬於公安機關管理範疇,制造、銷售、購買、持有、使用無需向公安機關辦理手續。而機械弓箭器械,如弩(又稱機械弩、弩機),是壹種殺傷力很強的器械,屬於國家嚴格控制的物品。65438-0999,公安部、國家工商總局聯合下發《關於加強槍支管理的通知》,明確要求各級公安機關將弩納入治安管理範圍,切實加強相關管理工作。2004年《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保留了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中藥制造、銷售、進口、運輸、使用的行政許可。因此,弩的使用僅限於競技弩射活動、商業射擊場開設弩射項目等特殊需要。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因商業活動的需要購買和使用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三十二條非法攜帶槍支、彈藥、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非法攜帶槍支、彈藥、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壹條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罰款可由派出所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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