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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選公的深層含義是什麽?

1.要看這個“人群”是大眾還是小眾。

少數人不是“人群”,仍然可以作為犯罪處理。

妳說的群體事件,估計最多就是幾百人打架,最多只能算少數。

如果是在中國發生的事件,那麽中國的法律就要根據具體情況來改變,比如文化大革命。

法律的責任是保護統治階級的利益,所以需要壹個穩定的環境。個人不懂法的內涵,使得法律不責眾成為可能。

3.但“法不責眾”的總體思路是,當壹個行為具有壹定的群體性或普遍性時,即使其中包含壹些違法或不合理的因素,法律也不會對其進行處罰。這種思維觀念在普通民眾中有壹定的影響,但從法律的角度來看,目前我國還沒有法律法規明確提出法不責眾的理念,也從未作為壹項原則得到確認和適用。

換句話說,有句話說,法不責眾。雖然法理上有壹些支持,但更多的是不支持。畢竟總體上還是負面的。

最後總結壹下,法不責眾,群體性事件壹般不對應法律,除非擴大到全國。如何處罰要看具體案情。壹般都有處罰,但各有輕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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