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農村集體組織成員資格的取得方式主要有兩種,壹是原始取得;二是加入收購。原始獲得是指人口的自然再生產,祖先生活在特定的農村集體組織中,集體組織成員資格的自然獲得主要表現為出生。加入取得是指非集體組織成員的自然人基於壹定原因取得集體組織成員資格的方式。主要包括婚姻、收養、國防建設或其他政策性移民。基於婚姻或者收養關系,在本集體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並將戶籍遷入本集體組織所在地的,具有本集體組織成員資格。此外,因國防建設或者其他政策原因,通過移民方式進入本集體組織生產生活並依法登記本集體組織常住戶口的人員,也視為取得本集體組織成員資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二條村民委員會選舉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村民選舉委員會由主任和委員組成,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小組會議選舉產生。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被提名為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應當退出村民委員會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退出村民委員會選舉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選舉結果依次遞補,也可以另行選舉。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九條空缺,可以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進行補選。補選程序參照本法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村民委員會成員補選的任期至本屆村民委員會任期屆滿時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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