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藥品批準證書,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117條。
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非法生產、批發的藥品貨值金額不滿10萬元的,按10萬元計算;非法零售藥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按1萬元計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藥品批準證書》、《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生產、銷售中藥飲片不符合藥品標準,不影響安全有效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哪些藥品屬於過期藥品?
1,藥品上未明確標註有效期,或者標註的有效期有明顯修改跡象的;
2、藥品未明確標註生產編號,或者標註的生產編號有明顯修改跡象的;
3.藥品已經遠遠超過了有效期;
4.藥品直接包裝材料或者藥品容器未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
5.未經藥品主管部門許可,為藥品添加輔料,包括著色劑、香料、防腐劑等。;
6、除上述以外的其他不符合或不符合規定的藥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