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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和被審計是什麽關系?

審計與被審計的關系是審計主體與客體的關系。審計主體是實施審計的壹方。審計對象是指審計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如果沒有客體,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就失去了目標。審計法律關系的客體主要是審計法律關系主體的法律行為,包括財產等。,如被審計單位的經濟活動、反映經濟活動載體的會計憑證、違反財經法規的行為、審計監督行為、審計監督維護的國家資金和財產等。,都是審計法律關系的對象。

第壹,我國審計法律關系的主體是:

(1)國家審計機關是指國家審計署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審計機關。

(2)審計人員是指在各級審計機關具體從事審計業務的人員。

(3)授權主體,包括審計機關授權實施審計的審計特派員。

二、我國審計法律關系的對象包括:

(1)國務院各部門、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

(二)國有金融機構;

(三)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

⑷國家機構;

(五)其他應當審計的單位;

(6)上述單位的相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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