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我國審計法律關系的主體是:
(1)國家審計機關是指國家審計署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審計機關。
(2)審計人員是指在各級審計機關具體從事審計業務的人員。
(3)授權主體,包括審計機關授權實施審計的審計特派員。
二、我國審計法律關系的對象包括:
(1)國務院各部門、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
(二)國有金融機構;
(三)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
⑷國家機構;
(五)其他應當審計的單位;
(6)上述單位的相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