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前款罪,情節壹般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因以下客觀原因造成的國有資產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壹)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國有資產損失;
(2)國有資產固有的特殊性造成的不可避免的損失;
(三)長期使用的國有資產在正常使用中受到損壞和合理損失的;
(四)市場價格波動等商業風險造成的國有資產流失;
二、國家出資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
(壹)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非法收入和不當利益的;
(二)侵占、挪用企業資產的;
(三)在企業改制、產權轉讓等過程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平交易規則,將企業財產低價轉讓或者低價折股的;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三百九十六條規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的;
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