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應當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和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二)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算條款的效力。(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終止後,竣工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建設工程竣工質量不合格的,參照本解釋第三條的規定處理。因壹方違約而終止合同的,違約方應賠償另壹方由此造成的損失。(四)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重修,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法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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