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任何壹個人在法律上都被定義為“自然人”。自然人擁有受法律保障的權利(財產、人格、生命、遺產...)和必須承擔的義務。
從這個角度來說,法律上,壹群人為了同壹個目標而組成的組織,也叫做“法人”。法人和自然人類似,也有其法定的權利(財產)和義務(納稅)。
最簡單也是最常見的是,以營利為目的,壹群人組成的公司,經過壹定程序申請,主管部門批準後,就是“法人”。法人成立後,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行使權力。比如有人偷了本公司的設備,公司(法人)的財產受到侵害,公司(法人)可以像自然人財產受到侵害的法律壹樣,向小偷追回遺失物,尋求各種損害賠償;此時,遭受財產侵害的不是任何個人,而是所謂的“法人”,是站在公司整體的立場上追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