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是有組織的群眾監督,是我國勞動法律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工會的壹般勞動監察權限有以下主要內容:
(1)調查權。監事會有權根據員工的投訴和舉報,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調查。
(2)參與監督。工會有權派代表參加有關國家機關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的監督活動,特別是參加對勞動法實施情況的檢查,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的行為進行查處。
(3)請求更正的權利。工會發現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時,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意見,要求其改正。
(4)調查權。工會有權向有權查處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行為的國家機關提出要求。
(5)支持檢舉控告權。工會有權支持職工向有關國家機關檢舉或者控告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的行為。
(6)輿論監督權。工會有權運用法律輿論手段監督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