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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中返還贓物和不返還贓物區別大嗎?影響量刑嗎?

退贓和不退贓在量刑上是有區別的,最高基準刑可以降低30%。根據法律規定,對於贓款贓物返還和賠償,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贓款贓物返還和賠償能夠彌補損害的程度、贓款贓物返還和賠償的數額和主動性,基準刑可以減少30%以下;其中,搶劫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要嚴加控制。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8日實施)規定,公私財物價值在三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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