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也被稱為造法。西方國家的學者對立法的概念有不同的理解,中國古代的立法與現代意義上的立法含義不同。立法通常是指特定的國家機關按照壹定的程序,制定或批準反映統治階級意誌,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範的活動。
現代社會,各國的立法權壹般都掌握在議會手中,各國的議會制度也不壹樣。在壹個三權分立的國家,議會單獨掌握立法權。除了立法權,議會通常還有使用稅收的權力。在壹個兩院制議會制的國家,下院壹般掌握著最根本的稅收權力,可以通過否決政府預算來控制稅收的使用。
引進科學立法;
科學立法是判斷壹個國家法制完善與否的價值標準之壹。本文對科學立法的構成要素、阻礙因素和實現路徑進行了系統的論述。
認為科學立法的主要要素是立法權的專屬性,主觀要素是立法過程的準備,客觀要素是立法事態的法律調整,客觀要素是立法行為的程序性。要實現科學立法,法律形式的相對吸收、立法邏輯的自下而上、立法視野的全球化、立法案例形成的專業化和立法效果的社會反饋缺壹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