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滿足以下條件可以解除收養關系:1。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2.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的行為;3.收養人行使解除養父母與子女關系的權利;4.因收養子女成年後虐待或遺棄養父母。收養關系解除後,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應當向缺乏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支付生活費。生活費的數額不得低於當地居民壹般生活費的標準。收養關系解除時,養父母仍有勞動能力,不能要求子女承擔撫養義務。但是,隨著年齡的增長或者其他意外情況,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重新承擔撫養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壹十四條* * *收養人不得在被收養人成年前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與收養人協議解除的除外。被收養的子女年滿八周歲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虐待、遺棄等行為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的,收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收養關系。送養人與收養人不能就解除收養關系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壹百壹十五條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