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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資產流失的認定標準

法律分析

國有資產流失認定:1,股份制改造和拍賣過程中的國有資產流失;2.虛假破產和真實逃廢債務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3.在產權交易過程中,評估機構惡意低估國有資產價值;4.虛假合資設立資金;5、決策失誤,造成巨額損失和國有資產流失的;6.利用關、停、並、轉、承包、租賃、兼並、出售有國家工作人員的企業的機會實施腐敗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條企業國有資產屬於國家。國家實行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壹,管資產與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企業經營範圍登記管理規定》第五條:申請項目經營許可,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後,持批準文件、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審批機關對許可項目的經營期限有限制的,登記機關應當對經營期限進行登記,企業應當在審批機關批準的經營期限內從事經營。申請壹般經營項目的,申請人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及有關規定自主選擇壹個或者多個經營類別,並依法直接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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