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還可以處以罰款: (壹)有關單位拒絕或者阻礙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二)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有關單位拒絕協助查詢、查封、凍結、轉移、變更財產的;(三)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扣押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相關產權證件過戶手續、移交相關票證或者其他財產的;(四)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單位處以罰款;仍不履行救助義務的,可以拘留;並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給予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壹百八十七條和《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壹條第壹款第五項規定的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包括: (壹)在人民法院尋釁滋事,滯留不歸,不聽司法工作人員勸阻的;(二)故意損毀、搶奪人民法院法律文書或者封存標示牌的;(三)擾亂、沖擊執行公務現場,圍攻、拘禁執行、協助執行公務人員的;(四)損毀、搶奪或者扣押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其他執行公務工具、執行公務服裝和執行公務證件的;(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查詢、查封、扣押、凍結、劃撥、拍賣、變賣財產的;(六)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人員執行職務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