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產品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壹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壹種服務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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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自帶酒水不違法;
第壹,判決“收取開瓶費違法”並不意味著“拒絕自帶酒水”也違法。原因很簡單。“收取開瓶費”和“拒絕自帶酒水”是不同的概念和行為。
第二,“拒絕自帶酒水”並不侵犯消費者的選擇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定:
“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品種,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壹種商品或者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壹種服務。消費者在選擇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選擇。”
自2006年2月22日65438新聞媒體報道北京開瓶費第壹案宣判?自禁止開瓶費最早得到司法支持以來,關於開瓶費是否合法的爭論就沒有停止過。
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收取開瓶費的做法侵害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屬於不當得利,其應當返還的判決無疑是正確的。?中國消費者協會副秘書長吳表示,“向消費者收取開瓶費侵犯了消費者的自由選擇權”,沒有法律依據。
參考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