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全國預防接種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預防接種監督管理工作。
3.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疫苗質量和流通的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疫苗質量和流通的監督管理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五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和完善傳染病醫療服務網絡建設,根據傳染病治療的需要,指定具備條件和能力的醫療機構承擔傳染病治療任務,或者設立傳染病醫院。
第五十壹條醫療機構的基本標準、建築設計和服務流程應當符合預防傳染病醫院感染的要求。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對使用的醫療器械進行消毒;按照規定使用壹次的醫療器械,使用後應當銷毀。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傳染病診斷標準和治療要求,采取相應措施,提高傳染病醫療救治能力。
第五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為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提供醫療救護、現場搶救和治療,書寫病歷和其他有關資料,並妥善保管。醫療機構應當落實傳染病預檢分診制度;應將傳染病和疑似傳染病患者引導至相對隔離的分診點進行初診。醫療機構不具備相應治療能力的,應當將患者及其病歷復印件轉送至具備相應治療能力的醫療機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