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般來說,男女雙方簽訂的同居協議沒有法律效力。同居協議限制了當事人的婚姻自由甚至人身自由,嚴重違背了法律精神。但戀愛協議部分有效。涉及房屋租金承諾的約定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的,應當合法有效。同樣支付生活費的行為是壹般贈與,合法有效,已經發生的壹般不可撤銷。但是,如果忠實條款的內容只是道德上的相互約束,而不是民事法律關系調整的範圍,涉及到人身自由的限制,涉及到人身自由、身體權利等基本人身權利的剝奪和限制,就不具有法律意義和效力,也就無法對雙方當事人承擔法律權利和義務。如果提出情感和精神賠償請求,將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壹)》第三條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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