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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員工收取服裝費。

法律分析:公司為了樹立公司的良好形象,要求員工在工作期間必須著裝,這應視為公司提供的工作條件之壹,應免費為員工提供,不應要求員工承擔服裝費用。公司的做法不合法,員工有權拒絕支付相關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九條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等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並處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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