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執行標的;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或者當事人不服裁定,認為原判決、裁定有錯誤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其中,當事人包括被執行人。申請執行異議材料不齊全的,人民法院應當壹次性告知異議人在三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的,不予受理。案外人不享有足以排除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應當駁回訴訟請求。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零三條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後,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不停止執行的,執行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對第三人提出的執行異議進行審查。第三人不服駁回執行異議裁定,申請再審原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不服人民法院駁回執行異議裁定,認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錯誤,損害其合法權益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申請再審,人民法院不受理第三人的撤銷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