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的意見》第七條各級公安機關根據工作需要,經同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批準,可以使用壹定數量的警務輔助人員。編制部門負責核定警務輔助人員聘用定額,民政部門負責警務輔助人員優待,財政部門負責警務輔助人員經費保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確定警務輔助人員工資標準。上述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警務輔助人員的政策指導、管理和保障工作。第十六條錄用警務輔助人員應當遵循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錄用程序可以參照人民警察錄用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