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處是公務員級別,警長只針對公安。
人民警察是國家公務員,實行總監、專員、警司、警司、警官五級警銜制度。警官分為壹級高級警官、二級高級警官、壹級警官、二級警官、三級警官、四級警官、壹級警官、二級警官、三級警官、四級警官、初級警官、見習警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警銜條例》第七條:總警監、副總警監;船長:壹號、二號和三號。檢查員:壹級,二級,三級。
人民警察警銜
中華人民共和國警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是區分人民警察警銜、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稱號和標誌。是國家賦予人民警察的榮譽。
人民警察實行警銜,編制警銜。
中華人民共和國警銜按照1992年7月1日NPC第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警銜條例》執行。目的是加強人民警察隊伍的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增加人民警察的責任感、榮譽感和組織紀律性,有利於指揮、管理和執行職責。
人民警察實行警銜,編制警銜。
警銜高的人民警察優於警銜低的人民警察。當警銜高的人民警察從屬於警銜低的人民警察時,警銜高的人民警察就是上級。
公安部主管人民警察警銜。
警銜設置
人民警察警銜分為下列五個等級和十三個等級:
(壹)主任專員和副主任專員;
(2)警務處長:壹級、二級、三級;
(三)警司:壹級、二級、三級;
(4)警司:壹級、二級、三級;
(五)警察:壹級、二級。
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民警察警銜前應當冠以“專業技術”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