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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復議的最長期限是多少?

復議的執行期限最長為60日。

法律規定執行異議復議期限為壹個月,可以延長壹個月。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1,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

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綜上所述,執行異議是在法院執行過程中提出的,但執行異議的理由還得法院審理。如果理由不成立,執行異議也會被駁回。執行異議的期限壹般為壹個月,根據案件情況可以延長壹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撤銷或者更正;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第234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執行標的;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或者當事人不服裁定,認為原判決、裁定有錯誤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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