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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上加蓋了發票專用章。

公章是所有印章中效力最高的,是法人權利的象征。在當前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它是判斷壹項民事活動是否成立和有效的重要標準。除非法律有特殊規定(如發票蓋章),公章可以代表法人意誌,簽署合同等具有較高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所有以公司名義出具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紹信、證書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正是因為以上原因,公章必須由專人妥善保管,公章要慎用。應在對用戶進行全面審查並經授權人員批準後使用。現實中,濫用公章給企業帶來巨大損失的案例比比皆是。財務專用章的作用是辦理單位會計核算和銀行結算業務。發票專用章,顧名思義,是公司開具發票時使用的。合同專用章,單位在簽訂合同時使用,可以在簽訂範圍內代表單位,單位承擔由此產生的權利和義務;公章可以代替合同專用章。鑒於不同印章的獨特作用,使用時應加以區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煩。例如,用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印章簽署銷售合同的效力就值得懷疑。濫用印章,如隨意加蓋公章,可能使公司承擔相應的義務,造成不應有的損失。事實上,也存在利用加蓋公章的空白合同損害單位利益的情況。當然,並不是說所有的印章用途都限定在規定的範圍內。個人認為,如果能提供旁證證明單位自願簽訂合同,即使使用了不合格的印章,如發票專用章,合同等法律行為也能成立。此外,個人簽名,如法定代表人的簽名,也能在壹定程度上代表單位的意誌。但無論如何,謹慎使用單位印章才是減少糾紛和損失的根本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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