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本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壹條為了預防火災,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三條國務院領導全國消防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確保消防工作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和報告火災事故的義務。所有單位和成年人都有義務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
擴展數據:
第五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消防責任制,監督檢查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系統的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督促火災隱患的整改。
第五十三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法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負責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員進行消防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
第五十四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隱患時,應當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隱患;隱患未及時消除,可能嚴重威脅公眾安全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采取臨時查封措施。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家消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