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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基本原則:
1.行政合法性原則(形式合法性原則)
行政權力的存在和行使必須依法並符合法律的規定,不得與法律的規定相抵觸。
(1)行政權的存在有法律依據;
(2)行政權力必須依照法定程序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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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合理性原則(實質合法性原則)
行政機關必須合理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這符合社會大多數人的公平正義理念,符合情理、情理、法理。
(1)行政行為應當符合立法目的。
(2)行政行為應當基於對相關因素的考慮(不應當考慮無關因素)。
(3)法律規範的平等適用符合正義的規律。
(4)行政行為應當適度,符合比例原則的要求(又稱“禁止過度”原則)
及時比例原則是指行政機關在可以通過多種方式實現某壹行政目的時,應當采用對當事人權益損害最小的方式。
(五)符合自然規律、客觀要求和社會公德,符合人類理性、公平、正義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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