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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的死是離婚嗎?

法律分析:丈夫死亡,婚姻關系自然終止,無需辦理相關離婚手續。如果要復婚,可以到戶籍所在地或者原婚姻登記地的派出所辦理配偶死亡證明,再辦理復婚手續。

不需要離婚。當事人配偶已經死亡,故其婚姻狀況為喪偶。那麽,當事人喪偶後,其與配偶的婚姻關系也隨著另壹方的死亡而消滅。當事人無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配偶死亡證明即無配偶證明。

在我國,離婚程序是指雙方雖健在,但因感情破裂,經協議或訴訟解除婚姻關系,夫妻間權利義務終止的法律行為。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應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當婚姻登記處查明雙方確有意願,並已妥善處理了子女和財產問題後,就會出具離婚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079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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