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協議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的壹定期限內,勞動者不得受聘於與同壹公司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主創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
綜上所述,競業禁止協議又稱競業禁止合同,是合同的壹種。因為它限制了勞動者自由選擇工作的權利,與壹般合同有著本質的區別。競業禁止合同又稱競業禁止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訂立的,在勞動者在崗或離職後的壹段時間內,限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競爭的行為。競業限制合同可以在雙方建立勞動關系時簽訂,也可以在勞動關系結束時簽訂。競業禁止是指通過勞動合同、保密協議等方式禁止職工或者員工在本單位任職期間在有業務競爭的單位兼職,或者禁止其離開本單位後在與原單位有業務競爭的單位工作,包括創辦與本單位業務範圍相同的企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