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交通事故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交通事故首先要由《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調整。為了更好地適用這些法律,結合審判實踐,我國從2012 12 21開始,壹直在努力預防交通事故的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嚴重後果,構成交通肇事罪的,還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進行調整。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條機動車發生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並且該缺陷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之壹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機動車安全駕駛的疾病,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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