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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超過訴訟時效怎麽辦?

在訴訟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因疫情等不可抗力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六個月後,訴訟時效期間屆滿。適用訴訟時效中止制度,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1)發生在訴訟時效的最近六個月內;

(二)因疫情原因,當事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疫情未對當事人行使請求權造成障礙的,不適合訴訟時效中止。作為不可抗力事件,此次疫情主要影響了民事訴訟時效:

A.由於新冠肺炎保護的“封路”,外方無法在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B.因當事人屬於肺炎病人住院治療或者疑似病人被隔離觀察,無法行使請求權的;

C.因其他疫情原因,當事人無法行使請求權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九十四條因下列障礙致使請求權在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不能行使的,訴訟時效中止:

(1)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喪失代理權的;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的;

(四)債權人受債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妨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其他障礙。

自中止訴訟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六個月後,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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