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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的不從舊原則

法律分析:根據《民法典》第1260條規定,民法典實施後,現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通則將同時廢止。正如NPC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晨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的說明》中所說:“編纂民法典不是制定壹部全新的民法,也不是簡單的法律匯編,而是對現有的民事法律規範進行匯編和修訂,對已經不適應現實的條款進行修改和完善,對經濟社會生活中的新情況、新問題作出有針對性的新規定”,因此 上述九部法律在民法典實施後被廢止,並不是因為立法機關制定了壹部全新的法律,而是因為立法機關對這九部法律進行了修改完善,編入了民法典。

根據《立法法》第93條規定,法律原則上沒有溯及力,但“為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益而作出的特別規定”除外,理論上稱之為“有利的溯及力”。這種所謂的“有利的溯及力”,在刑法的適用上表現為“從舊到輕”,而在民法的適用上沒有統壹的規則,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看民法典的適用是更有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還是更有利於當時法律的適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60條。本法自2021 1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十三條* *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益而作出的特別規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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