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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必要條件是什麽?

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準程序,可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

技術偵查措施的適用範圍是下列情形:

1,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

2、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嚴重暴力犯罪;

3.群體性、系列性、跨地區重大刑事案件;

4、利用電信、計算機網絡、寄遞渠道等重大刑事案件,以及針對計算機網絡的重大刑事案件;

5.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刑事案件,依法可以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6.公安機關對正在通緝或者已經批準、決定逮捕的在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必要的技術偵查措施。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百六十三條公安機關立案後,根據刑事偵查的需要,對下列嚴重危害社會的刑事案件,可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

(壹)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和重大毒品犯罪;

(二)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嚴重暴力犯罪;

(三)群體性、系列性、跨地區的重大刑事案件;

(四)利用電信、計算機網絡、寄遞渠道等發生的重大刑事案件,以及針對計算機網絡的重大刑事案件;

(五)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刑事案件,依法可能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公安機關對正在通緝或者已經批準、決定逮捕的在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必要的技術偵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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