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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聘請的法定代表人私自拿走公章算不算盜竊?

公司聘請的法定代表人私自拿公章不算盜竊。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權使用公章。除非公司破產,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公章被相關機構收繳,否則法定代表人私自拿走公章不屬於盜竊,法人有權支配公章。

法律分析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註冊。公司聘用的法定代表人不符合《公司法》的規定。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拿走或使用公司的公章,不應認定為盜竊。任何單位使用公章都必須嚴格遵守領導審批制度。即單位公章的每壹次使用都必須經過單位法定代表人的批準。單位法定代表人外出或不能批準執行其他重要任務的,單位法定代表人還必須授權副職及其他適當人員批準使用。具體經辦人不得擅自使用本單位公章辦理任何事情。因管理不善造成單位公章損毀、丟失、被盜的,除依據相關法律和制度追究責任人責任外,必須盡快向上級和有關部門報告,並采取相應措施挽回損失;在盡快完成手續的同時,盡快刻制新的印章,以免耽誤正常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第十六條申請企業法人營業登記的單位,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企業成立。企業法人憑《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可以刻制公章、開立銀行賬戶、簽訂合同、開展經營活動。登記主管機關根據企業法人業務的需要,可以核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第三十二條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的,由登記主管機關收繳其公章,並通知其開戶銀行辦理註銷登記,其債權債務由主管機關或者清算組織負責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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