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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權與抵押權的區別

質押是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約定情形時,因債務人或第三人轉讓或登記擔保的動產或權利的價值變動而產生的債權人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權是債權人以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占有,而擔保債務履行的財產為標的,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以該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和質押有以下區別:1。擔保標的不同(1)質押提供動產和權利作為擔保標的。(2)抵押擔保的標的物包括不動產、不動產用益物權和動產。2.設立要件不同(1)質權是要轉移質權的占有的,質權的占有轉移既是質權的公示方式,也是其設立要件。(2)抵押權的設立壹般以登記為準。不需要登記的是簽訂抵押合同,不需要抵押物的轉移和占有。3.擔保機制不同於質押(1),不僅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而且對標的物或其權利憑證具有法人占有和留置權的效力,質權人直接控制標的物,從而造成出質人的心理壓迫,促使債務按期歸還。這種留置權效力是抵押權所不具備的。(2)抵押權是非占有性擔保物權,以優先受償權發揮擔保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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