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例1:
2002年5月30日,我國某出口公司A發電報給某外國公司B,報價綠茶1000噸,規定有效期為15年6月。由於茶葉賣得好,6月1日,B公司打電話取消報價,並聲明不能取消報價。A公司6月2日電話表示同意,並表示合同成立,但不能撤銷。之後,A公司按時履行了合同,但B公司提出質疑,要求解除合同,雙方發生糾紛。
啟示:本案例中,A公司成功完成交易,說明其要約有效,而B公司的撤銷請求被認定無效。這說明在國際貿易中,要約壹旦生效,就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只有在合同訂立之前才能撤回或撤銷。另外,撤回和撤銷的條件也需要嚴格符合法律規定。
2.案例二:
2005年4月20日,我國某進口公司C給美國D公司發電報,提出出售2000噸大豆,並規定有效期為4月30日。因C公司急需資金,D公司於4月25日打電話取消要約,但C公司於4月27日打電話取消要約,並聲明要約不能取消。D公司於4月29日打電話同意接受報價,但C公司已將貨物轉售他人。
啟示:本案中,C公司未能成功完成交易,說明其要約被成功撤回或撤銷。這說明在國際貿易中,要約的撤回和取消也需要遵守法律,在有效期內及時行動。如果要約人違反了撤回和撤銷的規定,受要約人可以提出質疑並要求賠償。
總之,以上兩個案例說明,國際貿易中要約的撤回和撤銷需要嚴格遵守法律,需要在有效期內及時行動。如果違反相關規定,可能導致合同不成立或產生法律糾紛。因此,在進行國際貿易時,雙方應認真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確保交易的合法性和穩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