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民法典關於地下室使用的規定

民法典關於地下室使用的規定

在我國,法律上並沒有明確承認地下空間的使用權,但總的來說,地下空間的使用權應該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情況合理制定。壹般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認定和處理,具體情況結合實際。目前在國家法律層面,地上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沒有明確的概念。只有在蘇州、南寧出臺的《地上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條例》中,明確地上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依法利用地上空間開發建設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並對地上空間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除上述法律法規外,地方性法規等。,2008年4月29日,國土資源部、工商總局發布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範文本(gf-2008-2601),明確指出租賃土地的空間範圍為平面界址點與上下界址高程平面形成的垂直面所形成的空間範圍,並要求“租賃土地的平面界址如下。出讓宗地的豎向邊界可按1985中的高程系統起點填寫,也可按高程系統起點填寫。高度差是在垂直方向上從開始表面到結束表面的距離。如租賃宗地的豎向邊界上限為60米(1985高度制),下限為-10米(1985高度制),高差為70米”。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開發利用城市地下空間應當與經濟技術發展水平相適應,遵循統籌規劃、綜合開發、合理利用的原則,充分考慮防災減災、人民防空和通信的需要,符合城市規劃,履行規劃審批手續。《城鄉規劃法》只是原則上規定了地下空間的開發,沒有規定地上空間的開發。但提出了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壹個重要原則:符合城市規劃,履行規劃審批手續。同樣,我們認為地上空間的開發利用也需要遵守這壹原則。

  • 上一篇:論述了如何正確理解道德與法律的關系。
  • 下一篇:妳說的雨傘是什麽意思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