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中國的緬甸果敢邊民是“難民”。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聯合國發起通過了《難民地位公約》(1951)。根據議定書的規定,出現在世界任何地方的難民都可以獲得難民地位並受到保護。這是出於人道主義的考慮,因為逃離戰爭,包括國內武裝沖突而越境的人,也可以定義為難民。
緬甸果敢的武裝沖突,可以讓逃到中國的邊民成為“有初步印象的難民”。就連難民的第壹印象也給自己的避難國——中國帶來了相應的法律義務。遵守不驅回原則的義務,這是國際難民法的壹項基本原則。這壹原則要求國家不得以任何方式將難民驅逐或遣返至其生命或自由受到威脅的領土邊界。這壹原則在有關難民問題的歷史文獻中多次得到強調,並在《聯合國難民地位公約》(1951)中得到重申,被認為是習慣國際法,對所有國家都具有法律約束力,無論其是否加入了相關國際條約。
中國政府堅持不驅回原則,允許其入境。對湧入的尋求庇護者給予臨時保護的義務,庇護國不僅有義務不拒絕他們出境,而且有義務提供臨時保護。這種保護主要是指為尋求庇護的群體提供臨時住處和臨時安置場所。臨時保護是為了解決難民大量湧入的問題而提出的。這是難民保護的壹種過渡形式,最終將被持久的解決辦法所取代。雖然現有的法律文件沒有明確規定給予臨時保護的義務,但提供臨時保護是適用不驅回原則的自然結果,可以視為國家履行不驅回義務的“附帶”義務。為應對緬甸邊民湧入,中國政府在雲南省鎮康縣南傘鎮劃定區域,設立7個安置點,為邊民提供生活救助。在安置點,邊民被安排住在臨時帳篷和完工的毛坯房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