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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中的公司法

規定相當詳細,其特點是:壹種所謂的聯營,分合夥和公司,是指不同行業的聯營。公司不把自己分類,但是把非營利組織和營利企業區分開來,比如政治團體、科學團體、學校、宗教團體、體育俱樂部、農業實驗站。參與者被稱為會員,不分紅。它們的法定權利義務和稅收與營利性企業不同。營利性企業的設立、資本、經營和管理都有嚴格的規定。董事會和理事會之間沒有嚴格的法律區別。公司應按照公司註冊地的法律成立,並按照公司所在地的法律經營。國家對跨國公司、母子公司、跨行業合資企業都有壹定的幹預和支持。

破產法廣泛適用,聯邦有統壹的破產法。新破產法生效6月1979 65438+10月1;個人或企業、債權人或債務人可以根據各種情況提起破產程序。有四種類型:正式破產訴訟、債務清算訴訟、員工或消費者破產訴訟和公司重組訴訟。在壹些法律著作中,反壟斷法、勞動法等與工商控制有關的法律也被納入商法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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